監察院的職權有那幾種?

  依照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及相關法規的規定,監察院的職權是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並且可以對政府機關的施政提出糾正案,同時為達成上述任務,監察委員可以收受人民陳情書、到中央或地方機關巡迴監察、調查、監試等。



▓ 監察院行使彈劾權的對象及原因有那些?

  監察院行使彈劾權的對象,範圍非常廣泛,包括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等,但行使彈劾權的原因必須上述公務人員有違法或失職的情形才可以。至於對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於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八日第三屆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第三十三次大會三讀通過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五項規定,改由立法院行使。



▓ 監察院怎樣行使彈劾權?

  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的彈劾,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的提議,提議委員以外的監察委員九人以上的審查,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決定成立後,才可以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而且如果被彈劾人員的違法行為涉及到刑事或軍法責任時,也同時要移送到管轄的司法或軍法機關,依法來辦理。

   現在就以上彈劾案程序簡單的列表說明如下:

彈劾對象 程序

中央或地方公務人員 1.監察委員二人以上提議。

2.監察委員九人以上﹝提案委員除外﹞之審查及決定。

3.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 監察院怎樣行使糾舉權?

  監察委員對於有違法或失職行為的公務人員,認為應該先停職或是做其他急速處分的,可以提案糾舉,在經過其他監察委員三人以上的審查及決定後,則由監察院送交各該主管機關長官或他的上級長官處理,而且違法行為如果涉及到刑事或軍法責任時,同時送請管轄的司法或軍法機關,依法辦理。 被糾舉人員的主管長官或上級長官,在接到糾舉書後,除了關於刑事或軍法部分,要另外等候管轄的機關依法辦理外,最遲應該在一個月內依照公務員懲戒法的規定來處理,並且可先將被糾舉人停職或做其他急速處分。如果認為不應該處分的話,也要立即向監察院說明理由。 被糾舉人的主管長官或他的上級長官,如不依照規定處理或已經處理,而監察委員有二人以上仍認為處理不妥當時,監察委員就可以將該糾舉案改提彈劾案。如果因改提彈劾案而使被糾舉人因而受到懲戒時,被糾舉人的主管長官或他的上級長官,就要連帶擔負失職的責任。



▓ 監察院行使糾正權的對象及原因有那些?

  監察院行使糾正權的對象是針對行政院及行政院所屬的各個機關。而糾正權行使的原因是以行政院及行政院所屬各個機關的工作及設施有違法失職情形,經監察委員調查及監察院有關委員會的審查決議後,才能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或有關部會,督促其注意改善。



▓ 監察院的彈劾權及糾舉權,與提出糾正案有什麼關係?

  彈劾權及糾舉權是在中央或地方機關公務人員有違法失職時,由監察委員行使,向懲戒機關提出彈劾,或是向違法失職公務員的主管長官或上級長官提出糾舉,目的是在懲戒違法失職公務人員。糾正權則是對行政院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的工作及設施,有違法或失職時,經監察院有關委員會審議後,移送行政院或有關部會,督促其注意改善。 因此,彈劾權及糾舉權是針對人來行使,而糾正權則是針對事情來行使,二者在性質上不一樣,行使的方式和對象也不一樣。



▓ 監察院提出糾正案後,行政院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應該怎樣處理?

  行政院或有關部會在接到監察院所提出的糾正案後,應該立即為適當的改善與處理,並應以書面答覆監察院,如果超過二個月仍未將改善與處理的事實答覆監察院時,監察院可以質問。若對於監察院的質問,仍不答覆,或雖然答覆,而監察院仍認為不滿意時,監察院就可以對於有答覆責任的機關主管人員,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

參考資料 監察院
以下文章來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6010313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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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慧婷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