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記載
現今的監察院 最早的名稱為台北州廳 

  

台北州廳 是台灣日治時期台北州之行政中心,位於台北市樺山町。設計者為總督府營繕課技師森山松之助,大正4年(1915年)竣工,是台灣目前保存最完整的巴洛克建築 。現全部建物為中華民國監察院 之辦公廳舍。

1915年竣工後,做為台北廳之辦公廳舍,1920年台灣行政區改制,廳舍轉由台北州使用至大戰結束。1945年戰後,台北州廳舍先成為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的辦公廳舍之一,又於1947年成為台灣省政府第二辦公廳,由省教育廳和省衛生處使用。1957年6月,台灣省政府遷移至南投中興新村,改為設台灣省政府台北聯絡處於此,並擴建第二期房舍由台灣省漁業局使用;1958年8月,該建築正式轉交監察院使用至今。1998年公告為國定古蹟。第二期房舍則由台灣省漁業局繼續使用至2000年11月6日才轉交監察院使用。

創設

中華民國 國父 孫中山先生領導同盟會革命軍推翻滿清,倡行「五權憲法」,擷取歐美三權分立制度,與中國御史諫官制度及考試制度之優點,於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之外,另增監察、考試兩權。民國成立後,當時北京政府仍照歐美三權分立原則,以彈劾權屬諸國會。1928年北伐完成,全國統一,國民政府始實行五權分治。1928年2月設審計院,1931年2月成立監察院,並將審計院撤銷,依法改部,隸屬監察院,此為國民政府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及審計權,1937年對日抗戰後,復行使糾舉及建議二權。

中華民國憲法於36年(西元1947年)12月25日施行,依憲法規定,由各省市議會、蒙古西藏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選舉出第1屆監察委員,並於37年6月5日正式成立行憲後之監察院。

行憲之初,監察院在各地區原分設有各區監察委員行署,大陸撤退後,均已暫行裁撤。

詳細內容請點網址
http://zh.wikipedia.org/wiki/%E7%9B%A3%E5%AF%9F%E9%99%A2


文章來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1071406273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林慧婷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