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監察院職權 |
|
|
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 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依憲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監行 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又憲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監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監察院為行 使監察職權,得由監察委員持監察證或派員持調查證,赴各機關部隊公私團體,調查檔案冊籍及其他有關文件,各該機關部隊或團體主管人員及其他關係人員不得拒絕。依監察法第三條 規定,監察委員得分區巡迴監察;第四條規定,監察院及監察委員得收受人民書狀。依監試法第一條規定,政府舉行考試時,除檢覈外,均由考試院考選機關,分請監察院或監察委員行署 派員監試。又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監察院並依法受理公職人員財產之申報。
依上所述,監察院具有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並得提出糾正案,以及收受人民書狀、 巡迴監察、調查、監試、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等職權。以上各項職權之行使,始於調查,終於提出糾正案或彈劾、糾舉。監察委員行使調查權,除自動調查外,其主要來源即是人民書狀。 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後,由監察院業務處第二組簽註意見,送呈值日委員核批。其經核批調查者,由監察院依籤定席次,輪派監察委員調查並提出調查報告。調查報告屬於糾正案性質者, 由各有關委員會處理;屬於彈劾案或糾舉案性質者,應交付審查,由全體監察委員按序輪流擔任審查委員;經審查成立者,移付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或送交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 或上級長官處理。其流程如附錄三 ( WORD檔案 | PDF 檔案 ) 。
|
|
▓ 本院設下列各處室:
一、 監察業務處。 二、 監察調查處。 三、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 四、 秘書處。 五、 綜合規劃室。 六、 資訊室。 七、 會計室。 八、 統計室。 九、 人事室。 十、 政風室。
詳情請上監察院網站
|
參考資料
http://www.cy.gov.tw/intro_dep/intro_dep01.asp?bar1=1&bar2=8
文章來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8121802419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