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答案C是錯的:這應該屬於裁量濫用,並違反行政中立原則

2.B是錯的規違車輛開罰屬於"下命處份"
下命處份是要相對人為特定作為,或不作為,或忍受之處份
罰單就是其中一種

3.A是對的,警察法有規定警察的任務,義務等事項,故為組織法性質

4.我是選B啦,不過A也有道理

5.A,公務員懲戒法12條 休職是可以回復現職的
 
6.C,司法官(包括檢察官)有關官職等,獎懲,任用,考核,權利,義務目前都由"法官法"獨立規範 >(這是最近幾年很紅的司改制定的新法)

7.C,地制法75條是指地方主管機關違法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變更或廢止該行政處份,不過題目是"法律上疑義"

憲法171條: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這個題目在最近很紅的文林苑案,台北市己經給我們最佳試範了XD
 
所以答案會是司法院

8.D地制法第26條 僅規定直轄市,縣市得以自治事項訂定罰責,並無規定鄉鎮市機關能自訂裁罰性自治事項

由此可知,法律並未就鄉鎮市機關授權予其訂定罰責的權力
本文來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20614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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