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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 你好!
你的問題:
(憲法) 「監察院」的職權為何?
第九章 監 察 院
第九十條(凍結)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第九十一條(凍結)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由各省市議會、蒙古西藏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選舉之。其名額分配依左列之規定:
一、每省五人。
二、每直轄市二人。
三、蒙古各盟旗共八人。
四、西藏八人。
五、僑居國外之國民八人。
第九十二條(凍結)
監察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監察委員互選之。
第九十三條(凍結)
監察委員之任期為六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十四條(凍結)
監察院依本憲法行使同意權時,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之議決行之。
引用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7010601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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