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組織體制屬於合議制,每位委員包含正副院長都有相同的投票權,院長綜理院務,並主持監察院會議。

監察院組織法第6條
監察院院長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監察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監察院院長出缺時,由副院長代理;其代理期間至總統提名繼任院長經國民大會同意,總統任命之日為止。
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同時出缺時,由總統就監察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院長;其代理期間至總統提名繼任院長、副院長經國民大會同意,總統任命之日為止。
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出缺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監察院組織法第7條
監察院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立法院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規定,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 由人民選之立法委員組成,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就其職權、性質及功能而言,相當於一般民主國家的國會。


監察院
   目前司法院對此,已提出具體革新措施及時間表。未來幾年,將是司法
 全方位改革時期,其中革新措施,有僅屬本院權責者,當立即切實實施;有
 賴其他機關配合者,當協調有關方面,共同努力達成;有須於全國司法改革
 會議討論決定者,將於定案後立即進行有關事宜。
   這是一項浩大的司法改革工程,亦是一項艱鉅的任務,希望大家能以更
 前瞻的眼光,更堅定的決心,克服一切困難,共同建立一個新的現代司法,
 使我們的國家面對跨世紀的競爭與挑戰,能穩定的進步發展。




參考資料 六法
文章出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7032703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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