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參考資料 鄉公所短期進用人員+取得「丙級車床工」、「乙級建築製圖」技術士資格+已取得「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考試及格+二技畢業的我
來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2070406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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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慧婷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