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裁處
代表是由這個機關做成這個處分
您講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處罰機關)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下列機關處罰之:一、第十二條至第六十八條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二、第六十九條至第八十四條由警察機關處罰。前項處罰於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第一項第一款之處罰,公路主管機關應設置交通裁決單位辦理;其組織規程由交通部、直轄市政府定之。










以下內文出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2052200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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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慧婷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